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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绩效考评内容。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内容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部门(单位):
  省、市、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制定。
  省、市、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组织制定,有关部门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和各自的职责牵头起草。
  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及各自职责制定。
  基层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结合本区域实际,针对历史灾害、危险源、重点目标、重要部位,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下组织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
  (一)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要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行政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已有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
  (三)根据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分布情况和本部门(单位)职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所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五)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审。
  (六)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及时发布,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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