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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浙价检〔2012〕15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规范全省农贸市场明码标价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集中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和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三、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标价牌或公示栏的方式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代收代缴收费项目还应标明委托单位等,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标价签、标价牌、打码(胶贴)价格标签、价目表、公示栏、写字板、竹签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对于品种繁多,且体积较小的商品,如干货、调味品、小五金、小百货等商品,可以使用只有两项内容(价格、计价单位)的商品标签,或者使用打码机(或人工)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价格标签。其他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货签一一对应的可以不标品名。

  五、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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