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市级重点监督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2〕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广西中金岭南矿业井下排水系统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等12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列为2012年市级重点监督整改对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隐患整改力度,明确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目标和要求。要把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到基层、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负责整改单位是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负责;监管单位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负责整改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督办单位要督促监管单位加强对负责整改单位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不力或未进行整改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落实主体责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制订方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按期完成。
三、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监督和管理,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整改竣工后,要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消号,对验收不合格和整改未完成的要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进行整改,对已完成整改任务的项目要进一步加强巩固,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附件:来宾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