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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第三条 规划期限
  本次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规划的时间期限为2011-2015年。
  第四条 规划范围
  重点分析黄石市区(含开发区),对下辖大冶市、阳新县提出规划目标。
  凡在规划区范围内为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计划,其相关的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五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3.《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10号)
  8.《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
  9.《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10.《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162号)
  1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12.《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1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
  1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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