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15号)
1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20号)
1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六条 规划原则
1.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2.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
3.棚户区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
4.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
5.棚户区改造与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
6.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
7.以人为本与依法搬迁相结合。
8.棚户区改造与就业安置相结合。
第二章 总体要求
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十二五”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改造城市中心区;要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做到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
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应严格按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编制,并要与社区规划建设有机结合。
第七条 改造规划具体要求
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布局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棚户区各地块改造后的用地性质,确定改造时间(2011-2015年)。
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各级应按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建设时序,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动员省内外规划编制单位,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住宅建筑原则上按多层设计,考虑就业和物业管理的需要,合理规划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用房。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多层建筑的回迁小区容积率不高于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高于3。
第八条 改造规划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