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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90平方米以内。考虑还建、购买、共有产权等多种可能性,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
  第九条 建筑设计具体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等设施,预留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的位置,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
  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m2,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住宅单元门和分户门应当符合防盗设计要求。
  每套住宅应当通水通电,达到入住的基本要求,具体标准由各棚户区自行制定。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对回迁安置房屋,可不受最小户型面积限制。

第三章 城市棚户区居住现状

  第十条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居住现状
  全市共有各类棚户区164片,占地面积约200万平方米。
  城中村住宅总面积224万m2,7858套,人口总量29162人。城中村原住居民占86%,本市承租人占12.15%,外市承租人占1.7%。
  第十一条 黄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特点
  1.房屋破损严重
  2.人居环境恶劣
  3.地域偏远闭塞
  4.贫困群体聚居

第四章 改造重点与改造目标

  第十二条 改造目标
  1.黄石市区
  “十二五”期间,黄石市拟改造的重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总建筑面积预计可达132万m2,占地约118.57公顷,20426户。
  城市棚户区(旧城)建筑面积约88万m2,14190户。
  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面积约32万m2,5936户。
  “十二五”期间力争启动20426户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确保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1.1万户(套),其中完成城市棚户区(旧城)改造6700户,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500户。
  2.大冶市、阳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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