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期内,棚户区改造需建设132万m2的还建房。棚户区改造工作所需的总资金为约33.75亿元。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渠道
1.国家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补贴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为5000元/户,工矿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为15000元/户。
城市棚户区(旧城)、旧城改造共涉及14190户,工矿棚户区改造共涉及5936户,依此测算可享受棚改资金补贴约1.6亿元。
2.棚户区置换或腾空的土地收益
棚户区搬迁房屋占地面积为118.57公顷,还建项目占地总面积为48.78公顷。搬迁安置中,通过提高容积率,还可腾出土地面积约70公顷。
按黄石市土地出让的平均价格2250万元/公顷,结合公司化操作过程中可纳入棚改资金的土地出让金比例约3-5%,可通过土地取得收益约0.59亿元。
3.投融资公司商业投资收入
黄石市公租房建设采取政府主导,公司化操作的形式。投融资公司除投融资建设公租房外,还参与商业投资获取经济收益,以补充公租房建设管理中的资金,五年内可获益2-3亿元。
4.市场主体商业投资
房地产开发单位按照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预计投入5亿资金。
5.银行融资
棚户区改造初期的缺口资金,由投融资公司或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然后采取公司化运营的形式,利用租售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或其他投资收益还款。
第二十三条 资金平衡分析
棚户区改造还建房的建设需要资金33.75亿元;
国家补贴资金1.6亿元,棚户区改造取得腾空土地收益约0.59亿元,两项共计2.19亿元;市场主体按照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预计投入5亿资金,同时,考虑黄石市“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投融资公司商业运作五年内投资可取得收益2-3亿元;
综合以上分析,棚改建设资金缺口约为23.56亿元,可统一纳入公租房建设供应体系,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后期通过公租房出租或出售收益还贷,平衡总资金。
第八章 改造规定及补偿办法
第二十四条 改造规定
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系统配套、全面提升”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驱动、多措并举;部门联动、多元参与;市区互动、属地为主;还建先行、以建促迁;封闭运作、滚动发展”的方针,综合运用多种资金渠道和政策资源,积极、快速、稳妥地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