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棚户区改造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式,还建先行,以建促搬;商业运作,通过对还建点部分配套服务设施和腾退出的地块进行市场运作,弥补资金,实现滚动发展。
2.“共有产权、公共租赁、租售并举”,按照不低于被拆除房屋市场价值的征收补偿原则予以补偿,多出面积的产权由政府、企业和产权人共有,这一块的产权可以租也可以出售。
3.“市场租金,分类补贴,租补分离,可租可售”,租金和市场上的出租房统一租金定价,再按被征收人家庭收入高低和住房状况等情况,分类给予补贴。
4.针对各个棚户区的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划目标和改造策略,解决棚户区的实际问题,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的向外疏解。
5.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维修整治。
6.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实现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7.按照城市规划不宜建设住宅的棚户区,实行异地安置,搬迁腾出的用地应优先规划建设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以及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
8.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市政府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9.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对开发商品房的,应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10.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1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改造安置补偿
考虑到棚户区现状开发强度较大,为统筹棚户区整体开发的强度,多倾向于实物补偿;
1.按照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值的征收补偿标准,大多数老百姓得不到还建房的全部产权。多出面积的产权由政府、企业和产权人共有,这一块的产权可租可售。收入低、属于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可按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付租继续居住;经济条件较好的,需按市场租金付租;若经济条件允许的话,还可分期购买该部分房屋产权;
2.对于超出的部分面积居民不愿租或买的,可实行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