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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黄石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黄石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3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地税局关于《黄石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黄石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
(市地税局 2011年5月)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强政府公信力,堵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漏洞,壮大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征收效率,节约征纳双方成本,方便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函〔2010〕341号)的精神,我市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启动并逐步实施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为保证我市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计税价格。利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逐步将房地产评税技术应用到计税价格的评估工作中,增强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
  二、工作内容
  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就是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基础上,利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用评估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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