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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和管理规范;

  (二)审议、决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审议、决定土地储备、开发和供应方案;

  (四)审议、决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和贷款规模;

  (五)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审核土地储备、开发和供应方案;

  (三)储备土地调查和权属登记;

  (四)组织土地储备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

  (五)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供应;

  (六)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

  (二)审核土地储备贷款规模;

  (三)安排土地储备资金;

  (四)审核并列支土地储备成本;

  (五)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规划成果;

  (二)下达储备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

  (三)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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