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和管理规范;
(二)审议、决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审议、决定土地储备、开发和供应方案;
(四)审议、决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和贷款规模;
(五)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审核土地储备、开发和供应方案;
(三)储备土地调查和权属登记;
(四)组织土地储备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
(五)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供应;
(六)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
(二)审核土地储备贷款规模;
(三)安排土地储备资金;
(四)审核并列支土地储备成本;
(五)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规划成果;
(二)下达储备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
(三)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