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路管理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要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要建立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要按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切实做到服务群众出行,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部门协作,坚决依法查处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1.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和桥梁的日常巡查,及时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并造册登记,及时查处和打击破坏公路,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利用公路、桥梁和隧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谷晒粮、焚烧物品等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路政执法部门要及时进行纠正。
对在公路用地、公路渡口、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及禁止范围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场所及设施的违法行为,路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时要办理案件移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禁止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采砂以及修建其它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违法行为,路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时要通知有关水行政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对擅自砍伐、破坏和盗伐公路护路林的违法行为,路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赔偿或补种,同时报告森林公安部门,由森林公安负责查处。
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航道巡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不符合桥梁通航净空要求和违规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的船舶,确保跨越航道的公路桥梁安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要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到现场调查处理。
2.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辖区内新建、改建公路,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对可能影响公路建设或通行安全的,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禁止范围,严禁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