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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可参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规划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桂环发〔2010〕76号)执行。
  三、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一)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需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含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下同),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市环保局征求意见。市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经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1.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环保局组织审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环保局组织审查。
  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执行。
  (三)规划审批机关需重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审批规划时,应按《条例》规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同时抄送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
  四、切实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跟踪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管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及同级环保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的编制机关未按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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