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朱柳英 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
  潘庆安 市安监局副局长
  韦剑萍 市司法局副局长
  覃亚柑 市住建委副主任
  樊广平 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礼福 市水利局副局长
  黄岳开 市教育局副书记
  覃志喜 市卫生局副局长
  韦焕清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肖茂宣 市信访局副局长
  蓝绍猛 市调处办副主任
  覃 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韦鸿晖 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任黄晓蓓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市政府的矛盾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三)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指导;
  (四)负责对全市行政调解人员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
  (五)总结分析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市政府和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六)负责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行政调解的定义、范围、原则和工作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定义
  行政调解的定义: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争议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主持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1.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劳动、医疗、消费者权益保护、婚姻家庭、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事故、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住房保障、安置补偿等等与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纠纷、社会保险、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机关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公正、公平的调解纠纷,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要站在中立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