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柳英 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
潘庆安 市安监局副局长
韦剑萍 市司法局副局长
覃亚柑 市住建委副主任
樊广平 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礼福 市水利局副局长
黄岳开 市教育局副书记
覃志喜 市卫生局副局长
韦焕清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肖茂宣 市信访局副局长
蓝绍猛 市调处办副主任
覃 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韦鸿晖 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任黄晓蓓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市政府的矛盾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三)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指导;
(四)负责对全市行政调解人员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
(五)总结分析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市政府和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六)负责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行政调解的定义、范围、原则和工作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定义
行政调解的定义: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争议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主持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1.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劳动、医疗、消费者权益保护、婚姻家庭、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事故、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住房保障、安置补偿等等与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纠纷、社会保险、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机关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公正、公平的调解纠纷,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要站在中立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