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的要求,各自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职责。
5.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四)行政调解的工作程序
1.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处理。
2.行政调解的受理。经纠纷当事人同意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调解受理通知,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行政调解起止期限为2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需要调查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行政调解的实施。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案件后,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事项,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行政机关由调解主持人负责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4.调解协议的签订。当事人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行政调解申请、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盖。行政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行政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5.调解协议的履行。生效的行政调解书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签订后,是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调解程序,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终结审理;是其他处理程序的,由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6.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当事人经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结调解程序,恢复处理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裁决)。
7.调解结果的回访。行政机关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组织对各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提高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认识。行政调解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法制调处等相关工作的科室具体承办的工作格局;各行政机关要设立“行政调解室”,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并在办公场所公布调解工作人员名单,做到人员、场地、办公设施、办公经费“四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期刊及其他宣传媒体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开展行政调解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为行政调解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总结行政调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是确定为试点单位的忻城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总结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和好经验,在全市进行推广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