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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申报三星级的项目由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复审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 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对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应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

  其中申报运行标识的单位需委托相关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提交测评报告。

  第十六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随机遴选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确定申请项目是否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

  专家委员会下设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施工、综合(包括信息化、检测、园林绿化、地下空间、垃圾处理等相关专业)9个专业。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评审委员会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建设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议,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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