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专项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污染减排项目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典型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计划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四)落实工作责任。
  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桂政发〔2010〕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桂监发〔2008〕8号),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行政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领导,确保污染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五)搞好舆论宣传。
  由市环保局将各县(市、区)每个月的减排计划执行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情况在来宾市主要媒体上公布,来宾市各主要媒体必须自8月起,在本媒体上开设污染减排专项行动专栏,报道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超标排污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附件:1.2010年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汇总表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
  3.季节性生产重点企业清单(略)
  附件1
  2010年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汇总表
 县(市、区) 
 | 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减排量 
(吨) 
 | 2010年淀粉、酒精和制糖季节性生产企业治理工程全年减排量 
(吨) 
 | 按桂工信资源〔2010〕263号文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减排量 
(吨) 
 | 
兴宾区 
 | 1386 
 | 3947 
 |   
 | 
忻城县 
 | 115 
 | 194 
 |   
 | 
象州县 
 | 173 
 | 547 
 |   
 | 
武宣县 
 | 173 
 | 1627 
 |   
 | 
金秀县 
 | 34 
 | 1320 
 |   
 | 
合山市 
 | 230 
 | 680 
 |   
 | 
合计 
 | 2111 
 | 8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