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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牧局的生物灾害预警等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经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方可向省减灾委、新闻部门和网站发布。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规范。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灾区县(村屯)、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政府和市级涉灾部门,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预案,并逐级报告。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之前,市、区县场、乡镇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应在接到县级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5.3.3 灾情信息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务、国土、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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