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政府及各厅局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解决冬令和春荒期间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需要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政府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灾款物。
(5)群众大面积缺粮,当地政府无力解决的,由政府担保,实施开仓借粮。
(6)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过冬衣被问题。
(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检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8)发改、财政、农牧、税务、工商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实施项目管理,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方式。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和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害过程结束后,县区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帐,填写乡镇汇总统计表,将分乡镇汇总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接到报表后7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受灾县进行抽查,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汇总统计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并以政府名义上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请示。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灾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将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省民政厅和财政厅上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卫生、广电、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组织灾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灾害种类: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