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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
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精神,加强对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通过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公共交通、工会、民政、社会治安、城市管理、卫生清洁、环境保护、人口计生、残疾人保障等部门提供的协助管理性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托残及在本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养护、停车场管理、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以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驾驶、门卫、打字、食堂、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四)其他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中规定的岗位目录执行。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具有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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