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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毕业5年未就业的城镇少数民族中专、技校毕业生。
  (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必须由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供具体的用工条件、工作性质、岗位数量、劳动报酬等相关资料。
  州直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州劳动保障、州财政部门上报州人民政府认定。县市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县(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上报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县(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从第二条确定的范围以及随军家属、复员军人、城镇退役士兵、解除劳教、刑满释放人员中招聘。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按照“人岗相适、公开择优、公平录用”的原则。招聘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益性岗位在招聘时,由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或街道(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供具体的用工条件、工作性质、岗位数量、劳动报酬等相关资料,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公益性岗位认定意见招聘,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录用条件等)办理招聘手续。
  2.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报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由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人员,并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事务所张榜公示一周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招聘手续并上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3.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及社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退休、岗位调整、死亡等自然减员及解除上岗协议等原因如出现空岗,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空岗指标收回,统一进行调配。
  (三)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时少数民族比例不得低于30%。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
  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定至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给予岗前免费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就业专项经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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