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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必经程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送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决策会议,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

  (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按照《中共钦州市委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钦州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钦办发〔2011〕141号)规定,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影响、安全条件、经济效益、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决策风险评估。要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评估结论,需要决策的,要把握好出台时机,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把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在决策之前。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三)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注重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关系经济社会重大发展的决策开展实施后其可行性、操作性、适当性、效果及存在问题等评估工作,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决策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在民事活动中,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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