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有关行政机关要主动进行调解。灵山县作为自治区行政调解工作试点县要落实行政调解办公场地场所,保障行政调解经费,为行政调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法制办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机制,积极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努力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听证制度、和解调解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探索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受理审查和简易审理方式。建立健全证据规则,加大实地调查力度。实行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建立专家参与制度,积极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备案制度,对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在作出决定后,要及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作用,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好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三)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
八、强化措施,力求实效
(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要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和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