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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九、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和监管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县区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组织、指导各地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各地建立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建筑工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监督检查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业(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农业(种植业)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农业(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农业(种植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业(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负责农业(种植业)农产品生产环境农药残留的检测;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种植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按自治区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林业局。负责林产食品原料、林产调味品原料质量安全的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陆生野生动(植)物案件的查处。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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