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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1〕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

钦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女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成立市病残儿医学鉴定领导小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相关领导及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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