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作为审批或报请上级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参考。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必须是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病残儿。
第十二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钦州市独生子女病残鉴定审批表》,表内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完整和准确填写,并对所填内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包括以下方面: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女方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夫妻双方及病残儿的近期全家3人2寸半身近照相片1张;
(五)与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疾病相关的病历、检查诊断书等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生育情况、身份以及病残儿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同时还要对表内父母、子女3人近照确认加盖公章。病残儿父母属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经济单位的,必须由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证明盖章。
第十四条 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本辖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病残儿疾病诊断证明要由该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提供的住院病历资料要有相关医院盖章。
第十六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每个申报人申报病残儿童鉴定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身份进行审查,并做好社会和家系调查,调查材料要有两名以上调查人签名。
第十七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对病残儿进行医学初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