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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供病历资料是否完备与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对病残儿童提出初步体检结论,对上报市级鉴定是否符合条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补充相关的医学检查。鉴定小组成员署名上报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鉴定结论和审批意见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受本市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市病残儿医学鉴定领导小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二十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2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在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按照审批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二孩生育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省级鉴定。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期保存。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第二十三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收取。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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