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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组织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时,应当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专科体检所在医疗机构的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实行全程监督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申请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造假病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单位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或社会调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管科技工作的副主任和市纪委驻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长、市卫生局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科和监察室负责人、市卫生局基妇科和监察室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卫生局基妇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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