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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部门职责,主动研究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及时处理公共交通发展中需要部门协调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

  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理顺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及时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和核准。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负责公共交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的组织实施,指导信息化建设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三)市公安局

  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做好公交专项规划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合理设置信号设施,优先公交的通行,减少公交的停留时间。依法查处各种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阻塞道路交通等行为,切实保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交通秩序。

  (四)市财政局

  负责将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作为改善民生工程支出,建立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并保持稳定增长,对公交站场、换乘枢纽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对经营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低于成本的票价,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偿,完成政府性任务、开通冷僻线路等增加成本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偿,对国家燃油补贴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市国土资源局

  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换乘枢纽、调度中心、综合站场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严格保证以划拨的方式获得。严格用地监管,按照项目用地定额指标供应土地。查处侵占或擅自改变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性质的行为。

  (六)市环保局

  依法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生产过程实施环境保护,推广使用经济、舒适环保的公交车型,对公交车辆维修、清洗、排污等行为监督检查。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以及公共交通场站、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城市公交停车场、港湾式停靠站等设施规划选址审批,在城市开发区、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大型城建项目中,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等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落实建设公共交通站场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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