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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滨海新城征地拆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滨海新城征地拆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1〕46号)


钦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滨海新城征地拆迁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钦州滨海新城征地拆迁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滨海新城征地拆迁工作有序开展,加快推进滨海新城开发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钦州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土地征收拆迁工作。
  第三条 钦州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实行“征地、拆迁、收储、建设、安置、保障”一体化工作模式。
  第四条 钦州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坚持依法、高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钦州滨海新城征拆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滨海新城土地征收拆迁工作。指挥部设在滨海新城管委,下设白石湖、辣椒槌、沙井岛片区征拆指挥部。其中白石湖片区指挥部主要负责钦南区沙埠镇范围内滨海新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辣椒槌片区指挥部主要负责钦南区大番坡镇范围内滨海新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沙井岛片区指挥部主要负责钦南区尖山镇范围内滨海新城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各片区指挥部实行双指挥长制。指挥长由钦南区党委或人民政府1名领导和市征拆中心1名领导担任,其中钦南区领导主要负责项目建设推进的协调工作,市征拆中心领导主要负责项目用地的征拆工作。
  第六条 滨海新城管委负责管理协调钦州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市征拆中心(下称征拆实施单位)作为钦州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拆迁实施主体,负责用地指标的报请及社保材料的报送;负责与被征收拆迁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相关协议。项目业主(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滨海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开投集团公司)负责拨付征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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