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滨海新城管委根据钦州滨海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国土资源、住建、海洋、征拆办等相关单位确定征地拆迁的项目及范围。
根据项目征地拆迁范围,钦州滨海新城征拆指挥部下设的各片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发改、住建、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环保、人社、征拆办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征拆任务下达后,各片区指挥部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净地”交付。“净地”的标准为已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且无土地纠纷、无阻挠施工的土地。土地征拆完成后,由征拆实施单位与项目业主办理土地交接手续。
第三章 材料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滨海新城管委负责组织审核钦州滨海新城范围内征地拆迁材料及统一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条 征拆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或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后报滨海新城管委审核。
第十一条 滨海新城管委收到征拆实施单位上报的征拆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后向项目业主发出资金拨付通知,同时告知征拆实施单位。项目业主收到滨海新城管委的资金拨付通知后,直接把征地补偿款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如征拆实施单位上报的征拆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及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由滨海新城管委统筹安排和拨付。
第四章 特殊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特殊问题是指在土地征收拆迁中涉及的具体的对权属、地类性质、补偿物价值、历史问题等难以界定而又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 特殊问题处理原则
(一)处理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特殊问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