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1.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1)负责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3)负责协助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4)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检查, 发现涉及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 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工作程序。
  (1)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 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3)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不能确定的原因。
  (4)对行政机关提交确定的申请, 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