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6)经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8)对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能够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应由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审签。对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不能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应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9)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 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的规定,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4.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1)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2)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三)主动公开
依据《条例》和《规定》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主动公开。
1.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3.因为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
4.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天津市统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依申请公开受理
1.受理机构。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