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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以提交新的申请时间,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⑦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保存一年。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2)答复的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3)答复信息的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7.费用收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相关费用。

  8.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
  (1)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涉及区行政工作范围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区行政机关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依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申请人身份难以核实的,应当提请涉外职能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3)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拟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提请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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