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行政机关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5)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以上意见办理。
(五)值班工作
1.各单位值班时间为各工作日,安排一名值班人员处理好日常工作。具体要求为:
(1)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传、更新和维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内容准确、格式规范。
(2)认真做好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工作。每个工作日登录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后台,接收信函传真,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答复。
(3)认真接听本单位向社会公开的电话,热情耐心接受公众咨询,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
(4)坚持每个工作日开启工作邮箱,认真做好邮件回复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5)认真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的公众投诉、留言,对职责范围内难以处理的事项,及时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
(6)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维护和监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各单位应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值班工作日志》填写工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每个工作日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值班工作日志》,各单位在开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受理、投诉信息受理等工作时,做好登记记录。
3.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街镇政府信息公开值班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值班工作日志》填写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六)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1.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2.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3.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4.行政机关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5.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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