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委会、委局与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在收到法院判决后7个工作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书面报送备案。
各街镇与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委托管理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在收到法院判决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委托管理的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书面报送备案。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了解街镇收到法院通知、法院判决等情况后,应当立即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
4.报送备案的监督。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加强对各管委会、委局执行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监督委托管理的街镇做好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落实。对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隐瞒不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查阅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简称查阅中心),是在档案馆、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区政府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查阅中心。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在各自区域分别设立查阅中心。
(一)应当做好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查阅中心应当做好信息资料保管及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每个查阅服务中心要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运转,并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人员。图书馆坚持每周7个工作日(国家法定长假除外)向公众提供查阅服务,档案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方便公众的查阅。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新建的区级查阅中心应当依据《关于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29号)相关规定,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投入。区政府和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分别针对已设立查阅中心的情况,将查阅中心的正常运转、设备维护、办公耗材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各查阅中心分别提供1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原件。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滨海高新区管委会所属部门和街镇应当及时向本区域的查阅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其余管委会、委局应及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送至区政府设立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