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1〕35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做好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等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滨海新区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程序简化、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考核一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各管委会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各街、镇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各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其垂直领导的分局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考核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通过后实施;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处理意见,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