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下列事项:
(一)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五)强化行政行为监督情况;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情况;
(八)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十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情况;
(十二)市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与依法行政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对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考核标准,将考核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各项任务分解到各责任部门,并明确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材料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考核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具体任务的各责任部门,同时报告责任落实的具体情况。
(三)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以及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其他机构进行评议。
(四)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九条 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做好依法行政考核的下列准备工作:
(一)根据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标准,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并进行自查自评。
(二)整理归档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形成的各项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形成依法行政工作基础档案,并每年进行更新完善。
(三)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按时上报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