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二)审阅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三)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四)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五)核实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记录、统计数据;
(六)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和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举措被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市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先进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成绩突出,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四)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予以加分的其他情形。
同一事项在同一年度受不同机关多次表彰的,只加分一次,不累积加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未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
(二)经查实在考核中有提供虚假情况、数据等行为的;
(三)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