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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办法等五项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审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案情复杂、疑难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

  第七条 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由;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印章;
  (五)提交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的日期。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不再举行听证会。
  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后,不得再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听证人员的姓名;
  (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六)告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复议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七)告知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一人为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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