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落实国家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实现中央对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积极稳妥地推进滨海新区农村城市化、城镇化,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实现新区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帮助项目平台公司申请土地整理权

  由区规划国土局和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建立统一的农村城市化土地储备制度,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农村城市化区域土地整理储备。对于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首先由区规划国土局核定其用地范围,然后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平台公司共同作为实施单位,上报土地整理储备实施计划,整理后由双方共同申请土地登记。通过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争取市土地中心对平台公司的土地整理授权,并可委托平台公司实施具体融资、补偿、还迁房建设,创造良好的融资条件。

  二、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项目资金平衡

  凡列入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其出让收益可打破新区现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优先用于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资金平衡。平衡若有盈余,按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土地收益分配政策执行。

  三、争取扩大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纳入滨海新区农村城市化、城镇化推进区域的项目,争取享受天津市示范小城镇优惠政策;对不能享受天津市示范小城镇优惠政策的,由区人民政府参照示范小城镇政策标准给予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优惠。

  四、鼓励农村城市化、城镇化人员自主创业和就业

  支持农村城镇化人员自主创业。对农村城市化、城镇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3年的就业补贴,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留区部分不足以支付就业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费用;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最低标准。鼓励企业招收农村城市化、城镇化人员。对企业当年新招用农村城市化、城镇化人员,缴纳相关保险,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