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区县慈善协会要按公募基金会的标准设立“原始基金”(或发展基金)不少于400万元,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积累。原则上不动本金,以增值部分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和解决管理经费问题。
(三)对于接受的各项捐赠,要按照要求及时安排使用;对按捐赠者意愿建立的专项救助基金,要依据确定的救助项目安排使用。每年用于慈善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总收入的70%。
(四)管理经费与社会善款严格分开。管理经费来源于政府专项划拨、社会专项捐赠和存款利息、投资收益。其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
四、完善监督机制
要通过强化自律机制、完善内外监督,实现慈善协会工作的透明运行,阳光运作,树立良好的公益形象,进一步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度。
(一)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作用。定期开会报告工作时,应包括开展募捐救助活动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会要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会工作情况,检查会计资料和资金募集、管理、使用、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发现协会成员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监事会工作。
(二)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认真接受审计部门、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坚持重大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并对照年检、评估和评比表彰的标准和条件,认真规范自身行为。
(三)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捐赠者、受助者公开善款的收入和支出。主动通过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等适当方式,公布社会各界的捐赠情况和慈善项目开支情况,随时接受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区县慈善协会要把加强自身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同时,对照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措施,并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对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慈善协会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