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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管养工作,确保城市桥梁安全畅通,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桥梁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省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行业管理部门及市政桥梁管理维护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与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加强对城市桥梁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确保城市桥梁安全。

  城市桥梁建设要认真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市政工程验收管理。城市桥梁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桥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发现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或实体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二、开展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一)排查重点和要求

  为确保城市桥梁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度汛,从即日起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既有城市桥梁安全排查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含县城)城市要在2011年8月20日前,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进行全面普查和建档。重点排查Ⅰ至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即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和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特别是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的城市桥梁。一是排查城市桥梁实体的安全隐患。要全面检查包括桥面系、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等桥梁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是要检查桥梁主要构件的完好情况。二是排查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隐患。检查相关单位是否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应急预案、技术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三是在开展排查工作时,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桥梁安全状况登记表》、《城市桥梁安全状况汇总表》和《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与养护情况调查表》(附表l、2、3)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填报城市桥梁安全状况信息资料。

  (二)开展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工作

  在排查基础上,各市(县)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评估。对老桥、荷载标准较低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桥梁及不能达到相应道路荷载能力的桥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对桥梁的检测特别是进行荷载试验,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承担,并制定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荷载试验事故。排查、评估工作要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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