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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皖府法﹙2011﹞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以下统称评估机关)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评估机关可以将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实施。

  受委托从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有关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政府规章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规范性文件拟上升为政府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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