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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2]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粤人社发[2012]64号文适用对象的人员,缴费标准和申请审核办法分别按照市政府《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汕劳社[2009]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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