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甬农机安〔2012〕7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拖拉机驾驶人考试业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按规定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农机局安全监理处联系。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宁波市内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权责一致、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考试工作有序、安全、科学、规范。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立健全规范的考试管理、监督机制。实行县级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书面告知制度、考试意见反馈制度和考试责任倒查制度,以保障国家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科目、考试程序的正确、有效执行。
第四条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全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在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承办各类拖拉机学员的初考、增考、销分复考以及拖拉机驾驶人转入等测试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创造条件使用全国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系统,配置规范的拖拉机考试场地、设施和机具,逐步使用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仪考试。并为考试员履行职责,被考试人休息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章 考试场地、设备、设施
第六条 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场地、设备、机具以及道路应当布局科学、设置规范、保障安全,符合各类拖拉机考试内容科目和评判标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