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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准姑息迁就或纵容考场作弊行为,严禁未经考试就签注合格或对属于不合格者签注考试合格意见;
  (四)不得饮酒后上岗监考,不准借机接受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和被考试人赠送的钱物、礼品、宴请或娱乐活动;
  (五)严禁在考试机车内摆放香烟、水果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六)发现有近亲属参加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七)行为举止应当文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的规定;
  (八)每一科目考试完毕后,应当于当日将考试成绩输入省农机监理办证业务系统。
  第十二条 考试员使用电子桩考仪监考科目二、科目三(挂接农具)考试的,一人次监考不得超过2套桩考仪;不使用电子桩考仪考试的,一人次只能监考1个桩库。
  考试员监考科目四时,一人次只能监考1台考试机车。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协助考试员做好考场秩序维持的工作,落实考试预约、考前告知与确认、考中鉴定与考后讲评,安排考场、被考试人员的考试与候考。
  (一)考试预约:科目一考试前由辖区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拖拉机驾校或驾驶人的考试申请,核发《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科目二考试前应按规定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考前告知: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主动自我介绍,集合被考试人,进行考前点名,公布考试纪律、考试要求,告知被考试人监督投诉电话。
  (三)考前确认:考试员审核被考试人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外籍的须提供暂住证明)、《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科目二、三、四考试时须提供《驾驶培训记录》、《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等资料,并确认其考试资格。
  (四)考中鉴定;考试员应当依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执行考试成绩不合格告知制度,对考试中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考试结束后,由考试员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上签注考试成绩。
  (五)考后讲评:考试员应当集合被考试人当场公布科目二、三、四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解答被考试人疑问。
  第十四条 考试员在考试期间不得接收与被考试人考试有关的请托信息,对违反考试程序规定的,或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决定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考试员对被考试人违反下列规定,可以当场作出不予考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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