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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被考试人未携带身份证明、科目一考试未带《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科目二考试未携带《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增考以及外籍转入测试的未携带原驾驶证的;
  (二)代考、传递答案、抄袭、故意损坏、调整或移动考场标杆设施、设备和行贿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考试,除取消该被考试人本次考试资格外,还应取消被考试人已经通过的所有科目考试成绩。代考人是同一期学员的,还应取消代考人已通过的所有科目考试成绩;
  (三)教练员及相关人员为正在考试的被考试人打手势、叫喊、提醒、指挥等提供考试便利的行为,不服从现场管理,经劝阻仍未中止的;
  (四)被考试人有迟到30分钟以上、饮酒行为参加考试的;
  考试员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被考试人,可视情节给予被考试人考场警告或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因考试代考舞弊行为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代考人、被考试人,考试员应填写《取消考试成绩通知单》递交当事人。

第四章 考试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科目一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考试员审核被考试人提供的申请考试资料并确认其考试资格。被考试人提供的考试资料为:《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身份证原件》和《培训记录》原件。考试员应当审核身份证明及申请资料上的相片与本人是否一致;
  (二)考试员点名安排被考试人依次进入考场。考场内除考试员和被考试人外,其他人员、教练员和侯考人员均不得进入考场;
  (三)考试员公布考场纪律,介绍考试要求。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从5种试卷中当场抽签选定试卷卷种。实行无纸化考试的,考试员应当介绍考试系统使用方法;
  (四)考试开始,考试员监考,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期间可以解答被考试人员提出的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疑问;
  (五)被考试人答题完毕,考试员批阅考卷,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上签注考试成绩。实行试卷考试的,考试员应当用红笔批阅试卷,并签日期和姓名。能当场阅卷的应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因故不能当场阅卷的,应告知被考试人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
  (六)考试不合格的,被考试人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被考试人可以重新申请预约,10日后考试;
  (七)本场次考试结束,清理考场;
  (八)考试员当日在浙江省农机监理办证业务系统中录入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 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考试员审核被考试人提供的考试资料并确认其考试资格。被考试人应提供《驾驶技能准考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培训记录》。并审核《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是否有效,填写内容、身份证明、相片等资料与本人是否真实一致。符合考试资格的,收取《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考试员安排被考试人依次进入考场,集中介绍考试要求,公布考场纪律,明确考试编组和上机车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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