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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六)被考试人科目四考试结束,考试员应当发出“考试结束”指令,考试合格的签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发放《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意见反馈单》,与《受理凭证》一起领取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出示《考试不合格告知书》,告知不合格原因,被考试人可以重新申请,10日后预约考试;
  (七)被考试人考试结束,考试员通报考试成绩,讲评考试结果。
  (八)考试员应于当日在浙江省农机监理办证业务系统中录入考试成绩。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的签注。
  考试员在各自负责的考试科目、考试日期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中签注考试成绩、签章,在《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考试员签名栏里签章。
  第二十一条 全部科目考试结束后,负责考试业务领导在《考试成绩表》业务领导岗栏中签字,集中科目一试卷、《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等资料,交当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驾驶证管理岗制证。

第五章 考试、测试科目

  第二十二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学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2年内按照顺序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三条 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驾驶证的被考试人,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可以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预约、参加术科科目考试,在2年内按照顺序完成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 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被考试人,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的拖拉机的,可以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预约、参加术科科目考试,在2年内按照顺序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
  第二十五条 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被考试人,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预约、参加术科科目考试,在2年内按照顺序完成科目二、科目四的考试。
  第二十六条 持有宁波市以外农机部门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转入本地的驾驶人,应当如实申告有无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满12分的记录,并持身份证、驾驶证,接受所在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术科测试预约,在规定测试时间内,接受科目四测试。经测试合格的,予以办理转入手续。测试不合格,应当收缴其拖拉机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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