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拖拉机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或转入驾驶证档案资料不全的,应当依法对持有外省籍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的驾驶人,进行科目三、科目四的驾驶技能测试。测试不合格,应当收缴其拖拉机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记分满12分销分的科目一复考由辖区内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考试资料:
(一)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复考预约单;
(二)违法记分教育记录单;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件;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
违法记分满12分的科目一销分复考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申请人可从3种试卷中当场抽签选定试卷卷种,考试时间为90分钟,90分合格。实行无纸化考试的,考试员应当介绍考试系统使用方法,考试时间、评分标准与科目一一致。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两次以上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还应当参加科目四复考。复考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预约10日后参加科目四复考。
销分复考合格后,考试员在考评记录表和浙江省农机监理办证业务系统中录入考试成绩,签注复考合格意见,签名或盖章,收集相关资料存入档案,并将复考试卷等资料交由申请人到市公安交通违法处理中心予以销分。
第六章 考试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在开学前3日至科目一考试日的前5日,按培训机构学员人数、教练员和教练机车教学配比情况,向本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送培训计划和考试申请。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将拖拉机驾驶培训和考试申请计划资料报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辖区内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根据驾驶培训办班规模,确定适当的考试员人数,每期不少于2人。本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因故难以安排考试员的,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就近调配。
科目一试卷及销分复考试卷式样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提供,各种考试卷按有关考试保密程序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员责任制和考试业务监督制度。
实行谁考试、谁签字、谁负责的考试工作责任制。考试员依法对考试质量、考试成绩负责。
第三十条 因考试机车故障等意外因素引起的不合格,经核实可当场给予补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