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十六条 规委会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分级议事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
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确定的部分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参加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确定,报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相关专家委员、市规划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席位委员、议题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草案;
(二)审议涉及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三)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图则)、重要地段大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四)审定重要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重要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等;
(五)审议或审定其他重大规划事项。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近期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审定一般地段和中小型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小型城市设计和建筑景观;
(三)审定一般性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审定城市雕塑、城市小品、景观灯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规划设计;
(五)审定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变更事项;
(六)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和拆迁安置项目的规划选址,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二)审查城市临街建筑街景规划、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临时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三)审查拟提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审定的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